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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消息,由食藥監(jiān)總局起草的“《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13日起開始征求公眾意見。“意見稿”明確了在食品宣傳中,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等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欺詐行為。
“意見稿”明確了,食品的性能、功能、產地、規(guī)格、成分、生產者、標準、保質期、檢驗報告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獻等信息作證明材料;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醫(yī)學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療”、“可治愈”等醫(yī)療術語;食品宣傳信息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宣傳信息含有未經證實的功效,或者隱瞞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等;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等行為,并通過網絡、、電視、廣播、講座、會議等方式宣傳食品屬于食品宣傳欺詐。
“意見稿”明確了,用非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加工食品;生產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他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行為屬于產品欺詐。
“意見稿”明確了,單位和個人利用網絡、媒體、移動社交平臺等載體,編造、散布、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媒體杜撰新聞事實,播發(fā)故意歪曲事實真相的食品安全新聞;媒體播發(fā)含有虛假事實、數(shù)字、圖標、專家發(fā)言等的食品安全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新聞圖片或者新聞視頻內容進行影響其真實性的修改等行為屬于食品安全信息欺詐。
“意見稿”還指出單位和個人編造、散布、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交*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