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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因使用三無化妝品而患上nephropathy綜合癥造成身體損傷的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楊某賠償消費者王某損失共計2.5萬余元。
2013年1月22日至4月期間,王某到某鋼材店內,向以前經營過化妝品的楊某購買了包括“黃膏祛斑王R”等三無祛斑化妝產品,共花去2000元。王某使用后,起初感覺效果好,又介紹熟人到楊某處購買化妝品,并獲得一定數(shù)額的“介紹費”。
2013年4月,王某出現(xiàn)顏面及雙側眼瞼浮腫,后出現(xiàn)雙下肢浮腫、解泡沫尿、間斷惡心、全身乏力等癥狀,到梁平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病情無明顯好轉,后又轉入第三軍醫(yī)大學新橋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被診斷為nephropathy綜合癥,于2013年6月8日好轉出院,期間共花去醫(yī)療費1.8萬余元。
王某懷疑是使用楊某銷售的化妝品引起的,于2013年10月15日向重慶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梁平分局進行舉報,經檢驗,涉案化妝品“黃膏祛斑王R”系三無產品,汞含量為12875mg/kg(限值為≤1 mg/kg),超標13074倍,不符合衛(wèi)生部《化妝品衛(wèi)生規(guī)范》。王某隨后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要求楊某賠償包含精神撫慰金在內的醫(yī)療費用的5倍、支付藥價款的10倍,共計38萬余元的賠償費。
梁平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化妝品銷售者,應保證其銷售的化妝品符合國家、行業(yè)的相關標準,不應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向消費者出示產品的相關標示。楊某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在明知所售產品系三無產品的情況下,依然進行銷售,導致王某使用缺陷產品后患nephropathy綜合癥,健康受到損害,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楊某應向王某承擔侵權責任。但懲罰性賠償須以侵權人明知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為適用條件,鑒于王某患病后經治療逐漸康復,目前未評定損傷程度亦未評定傷殘等級,王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故對王某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一審判決楊某賠償王某醫(y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萬余元。楊某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盡管目前很難就使用汞含量超標的化妝品與患nephropathy綜合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作出明確的鑒定,但因使用美白化妝品致汞中毒并引發(fā)nephropathy的案例屢有發(fā)生,相關報道也屢現(xiàn)銀屏。本案中,涉案化妝品黃膏祛斑王R系三無產品,經檢測汞含量超標13074倍是客觀事實,在王某無nephropathy病史的情況下,存在因使用化妝品而引發(fā)患nephropathy的高度可能性。在此,承辦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化妝品應到正規(guī)的產品銷售場所購買有質量保證的產品,索取相應的購貨憑證并妥善保管。皮膚修復非一朝一夕之功,對迅速美白等廣告宣傳一定要保持謹慎和理性。當實際損害發(fā)生后,應及時向產品質量監(jiān)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進行投訴,并進行產品本身、因果關系及傷殘等級鑒定,以便成功維權。